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章生(3325271993****5418)、张文祥(3325271970****541X)、符梅玉(3325271970****542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龙丰饲料经营部与被告张章生、张文祥、符梅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章生支付原告江山市龙丰饲料经营部货款5532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章生赔偿原告江山市龙丰饲料经营部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上述二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江山市龙丰饲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978元,由被告张章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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