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江山成宇建材有限公司(91330881****337215):
我院审理原告姜礼君诉被告浙江江山成宇建材有限公司、李群淼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2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油漆产品加工费5170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日8:4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江山市城中路22号3号楼二楼)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1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