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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325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观宝、程顺家、姜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2 08:58:41    阅读:589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程观宝(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2312)

程顺家(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68****0420)

姜日红(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471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程观宝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止为3664.95元,此后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702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程顺家、姜日红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程观宝、程顺家、姜日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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