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剑(3308811994****1917):
本院受理原告祝燕敏与被告祝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祝燕敏与被告祝剑离婚;二、婚生女祝睿颖随原告祝燕敏共同生活,由原告祝燕敏直接抚养成人,被告祝剑从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祝燕敏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祝睿颖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祝燕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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