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绍忠(3325251978****5719)、严克芬(3325251979****2727):
本院受理原告汪雄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绍忠、严克芬归还原告汪雄君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25000000元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 %计算),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被告吴绍忠、严克芬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