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俊虎(3308231977****5710):
本院受理原告毛阳灿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俊虎支付原告毛阳灿承揽款32900元,支付利息(按32900元,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朱俊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