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明(3308231979****5518):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想诉被告王明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5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原告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俞良芬抚养成人,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25600元(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按每年9600元计算);2、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按每月8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3月2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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