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鑫伟(3325291995****0012)、周雷雷(3308811995****2712):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强被告项俊俊、周鑫伟、周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项俊俊归还原告王晓强借款本金413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36000元从2018年10月7日开始计付,5300元从2019年4月4日开始计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周鑫伟、周雷雷对上述第一项中的36000元的本息的三分之一即12000元的本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项俊俊负担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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