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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3574号原告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鞍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24 15:46:08    阅读:589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朝阳鞍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J2DE0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朝阳鞍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5870元,由被告朝阳鞍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江山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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