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9121090409****794F):
本院受理原告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文其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190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本金260000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9日9:0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三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