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生(3308231972****8114):
本院受理原告姜礼君与被告张春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春生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木工机器厂房安装电路补贴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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