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133010855****921L)、
郑永富(3308231981****1114):
本院受理原告周道良诉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永富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3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3.被告郑永富对被告杭州思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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