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桐乡荣优家具有限公司(9133048332301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成林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荣优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4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五笔货款共计42358.4元,支付自每笔货款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据实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4月2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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