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波市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91330881****36538T(1/3)):
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膜结构供销安装承揽合同;二、被告宁波市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宁波市纽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