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洪青(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5919):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毛洪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6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款268900元并支付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87457.90元,合计356357.90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承包款交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仍由被告支付);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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