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天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7312):
本院受理原告潘君媛与被告陈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江山市清湖街道山海路24幢509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江山不动产权第002012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5日 08:55在江山市城中路22幢3号楼二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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