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国安(3308231979****2312)、史齐红(3604301978****0323):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水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建水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六日
承办人:仲舒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