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剑(3308811986****001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被告王剑、徐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剑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76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剑、徐盛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借款本金468605.12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判令被告王剑、徐盛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1000元,3、判令被告王剑、徐盛以其所有的位于双塔街道学府二区25幢404室房产、23幢1号贮藏室为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日8:45分在城中路22号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人:徐根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7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