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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881民初3807号原告黄光辉诉被告陈仕国、陈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13:20:41    阅读:603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陈仕国(3302241965****2334)、陈华永(3310221987****0235):

本院受理原告黄光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永支付原告黄光辉货款人民币60000元,支付利息(按货款6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华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四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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