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9)浙0881民初1906号原告横峰县铺前煤矿二井、李三良诉被告王利明、李细叶、徐备战、李群、董志华、周利明、施春君、吴俊、中军国储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6 09:23:14    阅读:612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徐备战(3304021969****0010)、

中军国储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OUFT****)

本院受理原告横峰县铺前煤矿二井、李三良诉被告王利明、李细叶、徐备战、李群、董志华、周利明、施春君、吴俊、中军国储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利明、徐备战、李群、周利明、吴俊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横峰县铺前煤矿二井40万元、40万元、10万元、67万元和43万元;二、驳回原告横峰县铺前煤矿二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横峰县铺前煤矿二井负担1124元,由被告王利明、徐备战、李群、周利明、吴俊共同负担224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  余小成、徐诗云        联系电话:  0570-411932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幢(老电信大楼内)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409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