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210900MA****1J15)、
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9111010535****582X):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武诉你们、姜正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2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水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2元,减半收取计5091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王水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九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