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云桃(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7****0656)
陈大龙(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1****221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邱云桃支付原告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69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货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货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货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货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货款本金5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以货款本金50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以货款本金46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货款本金36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大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5元,由被告邱云桃、陈大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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