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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122号原告周杨梧与被告崔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9 12:36:25    阅读:596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崔凤国(2112021968****2550)

本院受理原告周杨梧诉被告崔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被告崔凤国归还原告周杨梧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算,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  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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