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昔冬(3308811986****8516)、朱文倩(3412251986****3169)、
周有福(3308231958****8511)、郑井兰(3308231964****8521):
本院受理原告周燕、田文广与被告周昔冬、朱文倩、周有福、郑井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昔冬、朱文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燕、田文广代其支付的银行贷款及损失369304.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被告周有福、郑井兰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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