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强(身份证号3425221972****4219):
本院受理原告王章兴诉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6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08时45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人:郑爱华 联系电话:0570-411911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