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淳安千岛湖益新家私有限公司(9133012731****5825)、
余中平(3301271973****651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易宏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千岛湖益新家私有限公司、余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827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日息百分三计算);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15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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