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良(3308211971****0719)、徐建飞(3308221979****1219):
本院受理原告王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7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欠付利息139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