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旭华(3308811984****191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与被告王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旭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