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彪(3308811989****1111):
本院受理原告邹华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华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何彪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一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