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锡锋(3505211992****6095):
本院受理原告周星鑫诉被告陈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6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400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总额的月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归还原告本息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7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