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冬仙(3308231955****2149):
本院受理原告徐江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日止的利息为42600元,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 承办人仲巍/书记员刘芳芳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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