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莲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2343):
本院受理原告郑仁俊与被告王莲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莲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仁俊货款9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王莲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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