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9)浙0881民初4478号原告江小军与被告郑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6 14:12:53    阅读:638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月(3308811989****0541)

本院受理原告江小军与被告郑月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小军与被告郑月离婚;二、婚生子江明轩由原告江小军直接抚养成人,被告郑月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儿子十八周岁止);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小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城中路22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381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