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成川流(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8****1314):
本院受理原告柴世助诉你与浙江传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3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世助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柴世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 承办人仲巍/书记员刘芳芳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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