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虞根法(3308231957****8317)、王彩珠(3308231962****3327):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霞与被告虞根法、王彩珠、虞金仙、虞耀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虞根法、王彩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9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江山市峡口镇合新村明珠三区45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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