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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273号原告毛海玥诉被告张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30 15:58:46    阅读:620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海鸣(3706861988****001X):

本院受理原告毛海玥诉被告张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273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5日9:2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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