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超琴(5202211986****472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被告吴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吴超琴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144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超琴归还借款本金1700元,并支付罚息(计算至2019年6月5日拖欠利息148.23元、拖欠罚息123.84元;从2019年6月6日开始按年利率12.9%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吴超琴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3.由被告吴超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9日10:00分在城中路22号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根才 联系电话:0570-411917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