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华君(3308811987****051X):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星与被告王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李景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景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周莹萍、陆赟 联系电话:0570-41191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