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饶世明(3623241975****5717):
本院受理原告何炳海诉被告徐水芬、饶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06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履行的担保债务本金399000元及利息12192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息合计数额5209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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