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宏宇(2202211970****0032)、刘梅兰(3308231967****4926):
本院受理原告严善余诉被告杨宏宇、刘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0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92675.7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2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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