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飘凤(3308811995****372X):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龙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9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毛宁宁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成人,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力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文才、林杰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20日0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五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