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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414号原告祝康明诉被告邹敬华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8 10:56:38    阅读:621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敬华(3308231977****873X):

本院受理原告祝康明与被告邹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邹敬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邹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康明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邹敬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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