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宝顺(3303261966****3138):
本院受理原告周美娟、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宝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周美娟、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宝顺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
二、被告林宝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美娟、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万商广场1幢3234-3251、3270-3283号共32间房产(房产情况详见本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林宝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 汪颖 联系电话: 0571-41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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