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文辉(3623231967****0115)、李文枝(3623231975****6921):
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衢州恒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0-4119104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