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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524号原告王建与被告毛军、郑颖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1 17:33:23    阅读:674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军3308811984****0531)、郑颖萱4306811986****1424):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与被告毛军、郑颖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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