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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678号原告杨刚诉被告段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2 15:21:24    阅读:694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段尉(3308231972****0019):

本院受理原告杨刚诉被告段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段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刚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段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余小成、 陈炫圻 联系电话:  0570-411932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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