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会雄(3308231975****5918):
本院受理原告叶飞诉被告周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7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其中1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10000元本金利息从2020年2月12日起、30000元本金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起,均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杨丽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小云、徐鹏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杨丽斯、向婷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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