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东海(3604281979****2035)、巢爱英(3604281984****202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东海、巢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81民初4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猎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七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