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詹昭(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2****3519):
本院受理原告曾中爱、徐倩与被告詹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詹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中爱、徐倩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489元,由被告詹昭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 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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