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东(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8****0054):
本院受理原告周献忠、毛雪贞与被告毛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16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确定位于江山市贺村镇贺滨小区36号的房屋(即江山市贺村镇湖北坂居民新村)为原告所有;2、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位于江山市贺村镇贺滨小区36号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 0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